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

雜志

方志通常指涉某行政區劃的志書,但是從宋代以前,已有若干無法歸類為行政單位的志書,例如關志、風土志、寺門志...等等,又稱「雜志」。明、清兩代幾乎所有的雜志都仿效方志的形式,以人、事、地、物四項,分縱(時)橫(地)敘述。

清代私修志書的經費因不及官修之經費、人力充裕,所以多縮小範圍,從事各種專志、別志的撰寫,於是增加了不少「雜志」的體例。

梁啟超將之分為七種:
1. 屬方志體例而避其名,例如許實華之《海州文獻錄》。
2. 專記一地之史蹟或編年,例如馮蒿庵之《滇考》。
3. 專記人物,如馬通伯之《桐城耆舊傳》。
4. 專記風俗,如屈翁山之《廣東新語》。
5. 原為全志的一部份而獨立成編者,如楊尚瞻之《揚州水道記》。
6. 參與方志編纂而自行刊印者,如焦里堂之《邗記》。
7. 州內析一局部做專志,如張炎貞之《來青文獻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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