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一縣為編纂範圍的志書。清朝地方行政區劃為省、府、縣三級。清初臺灣劃分為一府三縣,沈葆楨主政期間調整為二府八縣三廳;劉銘傳建省時期再調整為一省三府一直隸州十一縣四廳。
臺灣自收入清朝版圖後,第一本縣志《諸羅縣志》,由諸羅知縣周鍾瑄特聘在福州鰲峰書院講學的陳夢林來臺纂修,完成於1717年(康熙56年),因成書最早,被譽為臺灣方志中的第一、臺灣方志中的善本,其特色在於將修志工作與方志學結合,對於地方吏治民生有所紀錄,並補充臺灣府志的「闕」與「疑」。附圖雖非《諸羅縣志》首創,但此志附有山川圖11幅、學宮圖1幅、番俗10幅,數量多,內容近實。全書分12卷,卷首有周鍾瑄自序、凡例、圖、目錄,其下為:封域志、規制志、秩官志、祀典志、學校志、賦役志、兵防志、風俗志、人物志、物產志、藝文志、雜記志等,體例成為日後各縣志的範本。
1719年,鳳山知縣李丕煜主修、陳文達編纂完成《鳳山縣志》。由臺灣海防同知王禮倡修,陳文達、林中桂等編纂的《臺灣縣志》,於1720年完成。
18世紀興起重修志書之風,1752年(乾隆17年)臺灣縣知縣魯鼎梅,聘王必昌為總纂,依《臺灣縣志》之體例,纂修《重修臺灣縣志》。1760年臺灣知府余文儀,命鳳山縣知縣王瑛曾重修舊志,1763年完成《重修鳳山縣志》。
1807年(嘉慶12年)臺灣縣教諭鄭兼才、嘉義縣教諭謝金鑾擔任總纂,續修《臺灣縣志》,二人多次修訂增補,1821年(道光元年)出版《續修臺灣縣志》增刻本,共費15年,歷時最久。1850年,臺灣縣教諭薛錫熊補充道光以來臺灣縣的載錄,再度出版《續修臺灣縣志》。
1760年,臺灣知府余文儀纂修《續修臺灣府志》,亦曾創修《彰化縣志》,但已亡佚。其後不斷有修志之議,但未付諸行動, 1830年李廷璧任彰化知縣,設修志局,延聘臺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周璽為總纂,1836年《彰化縣志》定稿、出版。
1892年,臺灣巡撫邵友濂設置臺灣通志局,通飭全臺各廳縣廣搜資料,以便修志,1894年恆春知縣陳文騄以屠繼善為總纂,1895年完成《恆春縣志》。苗栗縣知縣沈茂蔭,聘謝維岳等進行採訪,1894年完成《苗栗縣志》,適逢臺灣割讓日本,兩志書皆未出版。1950年歷史學者方豪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與語言研究所發現《恆春縣志》,並托人至上海抄回《苗栗縣志》,得以補臺灣方志之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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